以“泻停封”、“锅富城”、“方世玉”、“流得滑”等古今名人姓名谐音为商品招牌的商家凸现青岛,而“泻停封”、“锅富城”、“方世玉”、“流得滑”则分别是止泻药、大酒店、麻辣烫和修改液的名号。据报道,虽然目前岛城还没有知名大企业利用明星谐音注册商标的,但已经有不少商家特别是酒店等饮食服务行业的商家向律师事务所咨询这方面的情况,开始打起明星的主意了。据说,给商品起商标名号能“傍”上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明星,已经渐成一种潮流。 那么,商家这种利用谐音明星名来注册商标的行为,合法吗?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上看,并没有针对给商品起名或注册商标使用谐音是否违法的直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六、七、八款的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只是这些规定都是非常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当然,从商家的角度看,利用明星名字的谐音,无论是做商标还是做广告,不管消费者喜欢或是反感,都有十分强的冲击力,从广告创意和效果上来说,利用明星谐音注册商标不失为一条捷径。但这样的知名度究竟能为商品的销售和企业的未来发展起到多大作用呢?不违法并不意味着就能获得合法的、预期的收益,名字叫得再响,如果不能被消费者认可那也是枉然,所以说这种利用“弹性条款”打法律的“擦边球儿”的做法充其量只是一种短视行为。 其实,出现上述现象,光靠《商标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因为商标没注册以前《商标法》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更起作用的是广告行业的管理和规范。 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孙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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