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杨利伟”、“布石”……越来越多的名人名字被申请注册商标,有的被批准了,有的被驳回,那么———什么样的名人可以注册为商标 最近,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名人商标”格外引人注目。不仅有“鲁迅酒”商标初审被驳回的消息,又传出我国“飞天第一人”杨利伟的家乡绥中县,正考虑全面利用好杨利伟的品牌效应,他们受杨利伟最爱吃绥中大白梨的启发,已经申请了水果的“杨利伟”商标。更有颇多“流得华”、“布石”、“罩本山”等近似名人名字的商标申请。 媒体披露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鲁迅酒”商标申请的最大理由是“名人商标是一种特殊商品,要考虑社会影响,容易引进社会不良影响的商标不予核准通过。鲁迅先生是一代大家,把他的名字作为商标用在商业活动中是不合适的。” 有人对此表示不理解。他们提出,名人名字作为商标并无禁止性的规定,现实中用名人名字做商标的也不并鲜见,比如在国外就有拿破仑酒、林肯轿车、丘吉尔香烟等等,在国内也有李宁运动服、张小泉剪刀、童非宴酒等。 透过光怪陆离的“名人商标”现象和社会上各种各样的议论,不难发现,在名人商标注册申请的潮流中,利用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实际上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用在世名人的姓名,如“杨利伟”;一种是用去世名人的姓名,如“鲁迅”;还有一种是用名人姓名的谐音,如“流得华”、“布石”等。 那么,什么样的名人可以注册为商标呢?日前,记者就“名人商标”问题采访了权威部门商标问题专家。 专家首先肯定,法律允许用人的姓名注册商标,名人商标自然也在法律允许之列。名人商标的价值在于利用各类名人姓名做商标,可以不同程度地提高商标的文化附加值,从而提升商品的知名度。 这位专家指出,申请注册名人商标时,对在世名人和去世名人两种情形要区别对待。姓名权、肖像权都属于人格权范畴,而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它与人的生命紧密相连,起于人生,止于人死,因此去世名人不存在人格权的问题,也没有人格权继承的问题。 对于活着的名人来说,首先要尊重他本人的“在先权利”(事先存在的权利),即名人本人对自己姓名、肖像等对象的支配权。用在世名人的姓名做商标,必须首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或达成某种协议,而一旦本人同意之后,其他机关无权干涉。 因为去世名人已经没有了人格权,所以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注册去世名人的姓名做商标,但这其中存在着“公共资源”的问题。一部分名人的姓名已经不再仅仅属于其个人,比如“鲁迅”,它承载着很多民族精神的内容在里面,已经成为了一种公共资源,注册这样的商标实际上是攫取了公共资源来谋取私人的商业利益,国家审批部门也要考虑到如何分配使用公共资源的问题。“鲁迅酒”的初审被否决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至于什么样的去世名人的姓名可以作为“公共资源”来看待呢?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或规定,专家认为,这只能主要依靠商标审批部门对社会情感的主观把握。 使用名人姓名谐音注册商标的做法,法律上也同样没有禁止。专家指出,商标审批部门在衡量的时候主要依据两个方面,一是注册商标是否易联想到相关名人,二是这种联想是否会对该名人产生影响尤其是不良影响,据此来判断是否批准注册商标。 专家特别强调,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注册名人商标,关键都要把握好两点:一是不能侵犯在世名人的“在先权利”;二是防止注册不当。商标设计遵循“求异”的规律,名人商标则多少有些占小便宜的心态成分。胸怀大志的企业应更多地追求独创性强的商标,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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