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在商标命名上,往往是以中文文字及其拼音作为商标名称,而不是以中文的英文含义或中文的音译英文作为商标名称,这就在注册上造成了组合注册的商标,拼音就可能不单独受到法律保护(在中文里,相同发音的文字很多,如发音为“hong”的就有“红”、“宏”、“鸿”、“弘”等十七多个文字,这就形成在同一商品分类的商标有了在先注册商标“宏伟”,在同一商品分类的商标就不能单独注册“鸿威”的拼音“hongwei”,这种现象在需要单独使用英文的25类鞋服商标上就特别明显)。如果以有含义的英文作为注册商标,哪怕是组合注册的商标,都能单独受到法律保护;或者需单独检索拼音,中文、拼音、图形再分别单独注册,则商标的专用权就完全可以得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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